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林梅花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複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張志先
王美貌
王美藝
王秀美
葉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19日下午4時宣判。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7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