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824號
TCDV,106,司促,20824,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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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2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宏賢林良傑林耀堂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宏賢林耀堂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並補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24,285元與附表24,
   258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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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