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82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宏賢、林良傑、林耀堂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林宏賢、林耀堂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並補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24,285元與附表24,
258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