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2年度,178號
CHDM,112,簡附民,178,202307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78號
原 告 郭意潔
被 告 杜嘉瑋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書狀影本。
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所 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 ,因此有關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 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 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須待該案件經提起上訴後,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 是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 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前為之,始為合法。經查:本院 112年度金簡字第32號被告杜嘉瑋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以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脫離訴 訟繫屬,原告郭意潔於本案終結時方起訴,是原告提起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