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2年度,11號
CHDM,112,智易,11,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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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佩青


蔡怡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3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佩青蔡怡雯均明知「香脆鮪魚魚片 」及「韓國杏仁果」圖片係告訴人葉世豐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 輸,竟各自基於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 ,被告張佩青先於民國108年間某時,在臺北市某處,擅自 以不詳方式重製前開攝影著作,再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將前揭攝影著作公開傳輸至其經營之臉書「日韓代購連 線社團-kawatata會員」網頁上,供不特定人點選下單訂購 ,而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被告蔡怡雯再於10 8年7月16日某時,擅自自臉書「日韓代購連線社團-kawatat a會員」網頁下載前開攝影著作,再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 網路,將前揭攝影著作公開傳輸至其經營之臉書「HANA連線 代購」網頁上,供不特定人點選下單訂購,以此方式侵害告 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2人均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 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應從一重處 斷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罪嫌 ,應從一重處斷。惟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上開罪嫌均 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2人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 ,有撤回告訴狀2件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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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