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乃友
梁鐸耀
方柏洋
侯孟劭
顏嘉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
17409號、112年度偵字第3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粘乃友於民國111年7月12日14時32分前 某時,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知悉吳玉瓊(涉犯妨害自由罪嫌部 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疑似遭人散布裸照,竟夥同被告梁鐸 耀、方柏洋、侯孟劭及顏嘉男等人,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 意聯絡,於111年7月12日14時32分許,渠等5人無故進入告 訴人張耀偉位於彰化縣花壇鄉明雅街000巷內之住處內,因 認被告粘乃友、梁鐸耀、方柏洋、侯孟劭、顏嘉男等5人共 同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等5人涉及侵入住宅案件,依刑法第308條第 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