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316號
CHDM,111,附民,316,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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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訟訴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張榮樂


被 告 張榮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1年度易字第518號),經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毀棄損壞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 1年度易字第51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並未聲請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故依前揭法律規 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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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