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96號
PTDV,112,補,396,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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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邱展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維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原證二之對話紀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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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