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王躍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庫等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陳國庫、陳威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過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