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01號
PTDV,112,補,301,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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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李旺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明俐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
被告應依市價購買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0巷0
弄00號,權利範圍1/2之房屋所有權,惟起訴狀並未檢附門
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0巷0弄00號房屋,相關房屋價值證
明文件,致本院無從核定該訴訟標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於上開期限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
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並依上
開資料更正訴之聲明(需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
,如: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
二、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0巷0弄
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
請均勿遮隱)及被告曾明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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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