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郭金雄
代 理 人 柯期文律師
相 對 人 郭星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郭金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其被繼承人張禧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民國111年12月24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之繼承登記及分割事宜,並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緣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為聲請人之 子,受監護宣告人因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前經鈞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8號裁 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指定關 係人郭珈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受監護宣告人之 被繼承人張禧進於民國111年12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受監護宣告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8分之1 ,爰依法聲請准許代受監護宣告人辦理被繼承人張禧進之遺 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民法第 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於受 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有民法第1113條明文規定。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經本院以112年度監宣字第8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並指 定關係人郭珈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已據聲請人 提出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證,並經本院職權 查調112年度監宣字第8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聲請人此 部分主張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受監護宣告人之祖父張禧進 於111年12月2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 ),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關係人郭珈吟、訴外人張吳金盆
、張馨方、張美慧等人為全體繼承人,均同意就被繼承人張 禧進所遺系爭遺產依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並 據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受監護宣告 人郭星佑之應繼分比例為8分之1,依據遺產分割協議書所載 ,全體繼承人均同意系爭遺產中之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之 定期存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部分由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 取得其中50萬元,另坐落於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由訴外 人張美慧單獨全部取得,其餘遺產則均由訴外人張吳金盆單 獨取得。經核被繼承人張禧進所遺系爭遺產總額共計3,454, 909元,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依其應繼分比例應分得價值431 ,864元(計算式:0000000×1/8=43186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聲請人主張之遺產協議分割方法,受監護宣告人郭星 佑分得50萬元,已超過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應繼分比例可分 得之價值,對於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並無不利之情事。從而 ,聲請人聲請許可代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辦理如附表所示遺 產繼承及分割登記事宜,並依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辦 理分割繼承登記,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被繼承人張禧進所遺財產及其繼承人遺產分割協議編號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8.91平方公尺) 全部 由訴外人張吳金盆單獨取得。 2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2.81平方公尺) 全部 3 屏東縣○○鎮○○里○○路00號房屋 全部 由訴外人張美慧單獨取得。 4 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定期存款1,000,000元 全部 由受監護宣告人郭星佑分配取得其中50萬元,其餘50萬元由訴外人張吳金盆單獨分配取得。 5 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活期存款227,512元 全部 由訴外人張吳金盆單獨取得。 6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定期存款1,500,000元 全部 7 臺灣銀行潮州分行活期存款34,162元 全部 8 潮州鎮農會存款170,243元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