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60號
聲 明 人 陳新泰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蓁(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路00
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離婚,曾育有一子(已歿),有屏
東○○○○○○○○函在卷為憑。父親陳東邊、母親陳潘金蘭分別於
85年8月15日、98年9月17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
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陳蓁於112年4月10
日死亡,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
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陳蓁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