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493號
PTDV,112,司票,493,2023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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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劉騰竣


相 對 人 黃智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0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0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49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001 105年11月21日 60,000元 未記載 105年11月21日 TH977603 002 106年1月18日 24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12 003 106年1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04 004 106年1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05 005 106年1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06 006 106年1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07 007 106年1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08 008 106年1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09 009 106年1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10 010 106年1月18日 50,000元 未記載 106年1月18日 TH977611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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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