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聲 請 人 簡仁弘 簡仁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簡春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簡春城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 承系統表及其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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