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107號
PTDV,112,司拍,107,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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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簡仁弘
簡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衍志律師即簡春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
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簡春城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
承系統表及其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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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