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2年度,102號
PTDV,112,司家補,102,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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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補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李秦強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黃存富拍賣遺產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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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