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569號
PTDV,112,司促,856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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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5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義翔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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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