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439號
PTDV,112,司促,8439,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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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4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艾宇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艾宇發支付命令,經核相 對人之戶籍設於屏東○○○○○○○○,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憑;又按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後段規定,支付命令之 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聲 請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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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