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4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陳坤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34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
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
至民國111年1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341元正,迭
經催繳,迄未清償。(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