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65號
PTDV,112,司促,8365,2023072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6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念璟吳煥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888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