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353號
PTDV,112,司促,8353,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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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3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柳奕睿即柳孟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8,182元,及其中新臺幣91,
197元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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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