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3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甘鳳珠、莊清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催告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依約定書第五
條之約定,(四)借款人對貴行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始生縮短借
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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