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2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周芯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81,4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周芯瑜於民國111年11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
起至民國118年11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14日止累計194,523元正未
給付,其中192,520元為本金;2,003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周芯瑜
於民國111年1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
111年11月08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
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
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14日止累計9
8,257元正未給付,其中95,477元為本金;2,380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
債務人周芯瑜於民國111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15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
月14日止累計101,722元正未給付,其中99,626元為本金;2
,09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四)債務人周芯瑜於民國111年04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6日起至民國118年0
4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6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2年07月14日止累計186,906元正未給付,其中182,57
3元為本金;3,840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826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2520元 周芯瑜 自民國112年07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 002 新臺幣95477元 周芯瑜 自民國112年07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6 003 新臺幣99626元 周芯瑜 自民國112年07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6 004 新臺幣182573元 周芯瑜 自民國112年07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