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太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順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李順天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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