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8235號
PTDV,112,司促,8235,202307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太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順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順天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