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11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之商工登記資料、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及債務人臣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郁涵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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