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許如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邱一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邱一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將釋明文件即Line及Messenger對話紀錄,標記欲釋明本
件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重點,彙整後提出本院(請以A4紙張
印製),並將台端主張尚欠本金新臺幣(下同)301,076元
及利息45,162元之計算式(如借款若干元,已還款若干元,
利息從何時起算,利率等逐一列計)陳報本院。
三、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或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更正請求之利息(民法第203條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五。)。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