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904號
PTDV,112,司促,7904,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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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羅佩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羅佩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羅佩佩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彰化縣伸港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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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