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861號
PTDV,112,司促,7861,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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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6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林志維鳳謙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3,508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29,771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
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
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611,393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
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
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9,72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4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6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192,62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
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3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
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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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