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邱俊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2,3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邱俊文於民國109年1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07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47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
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
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⒍
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相對人邱俊文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
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90
6。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
款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7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4480元 邱俊文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5% 002 新臺幣159227元 邱俊文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 1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