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1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張詩敏
林至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1,200元,及其中新臺幣
39,130元部分,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