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94號
PTDV,112,司促,7694,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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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立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181元,及自民國94年11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立昇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
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
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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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