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92號
PTDV,112,司促,7692,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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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馮丞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7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馮丞泰於111年5月26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
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
,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46,224元整。⒉依本契
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
分之一十五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270日。(1)利
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86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
: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6,224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
百分之15.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詎債務人自112年3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
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6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6224元 馮丞泰 自民國112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遲延利息,每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按週年利率15.99%計收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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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