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閻靜雯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黃紹宇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黃思翰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黃子軒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黃子齊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景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CH595601及CH000000○紙本票是否屆期提示?如是,應
陳報提示日到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