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63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閻靜雯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黃紹宇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黃思翰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黃子軒即黃清杉之繼承人 黃子齊即黃清杉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景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洪景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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