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邱博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聲請狀之請求聲明為空白,應具狀補正請求聲明(含請 求之本金,如一併請求利息,應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 提出起息日及利率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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