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567號
PTDV,112,司促,7567,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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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5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邱博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宗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之請求聲明為空白,應具狀補正請求聲明(含請
求之本金,如一併請求利息,應陳報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並
提出起息日及利率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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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