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66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債 務 人 蘇崇永即蘇李金鳳之繼承人
莊子懿即蘇李金鳳之繼承人
潘柏恩即蘇李金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李金鳳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6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李金鳳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