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507號
PTDV,112,司促,7507,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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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莉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1,052元,及自民國112年4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莉庭於民國(
下同)111年9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80,000元整,約定
期限126期並於民國122年3月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
以年息百分之10.6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4月5日(最後一次
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751,052元
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
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
債務視同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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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