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408號
PTDV,112,司促,7408,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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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4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伯修
上列聲請人與仇震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0年11月1日」。
(經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信用卡帳務明細所載結帳日
為110年10月3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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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