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91號
PTDV,112,司促,7391,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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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陳宇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1,780元,及自民國112年4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計算之利息,暨
㈠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計算之違約金(即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6
月6日止,以新臺幣5,82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3計算;自
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6日止,以新臺幣11,668
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3計算;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民
國112年8月6日止,以新臺幣17,54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
3計算之違約金),暨㈡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
並以現欠本金餘額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以現欠本金餘額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即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
幣421,780元,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民國112年11月6日至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3計算,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民
國113年2月6日至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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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