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27號
PTDV,112,司促,7327,2023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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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27號
債 權 人 李秋燕




債 務 人 蕭丞軒


一、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2,42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
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次按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478 條、第229 條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新臺
幣2,420,000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據債權人提出
之借款契約書,兩造並未約定返還期限,債權人雖於112年7
月11日民事呈報狀主張本件清償日為107年6月30日,惟並未
提出可供本院審酌之釋明文件,亦未提出能釋明催告返還借
款之意思表示已到達債務人之相關文件到院,故本件仍應以
支付命令之送達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是依前揭規定,債權人
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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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