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289號
PTDV,112,司促,7289,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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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8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黃愛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848元,及其中新臺幣226
,555元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
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黃愛蓮於民國93年
4月15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
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
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
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二)詎債務
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2年1月7日止共消費簽帳226,555元
整均未按期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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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