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59號
PTDV,112,司促,6959,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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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曉華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曉華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曉華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新竹縣竹北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 訟法第 510 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 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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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