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7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仲信
上列聲請人與程鳴羣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程鳴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57,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如:對話紀錄、匯款單等)
三、請提出消費借貸契約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
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
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
給付新台幣57,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滿一個月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