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65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貞
債 務 人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債 務 人 陳建翰
陳佳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166,257元,及自民國
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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