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葉忠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李沅碩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李沅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沅碩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6月28日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並於112年7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 ,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