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931號
PTDV,112,司促,5931,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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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億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967元,及自民國95年5月
8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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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