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32號
PTDV,111,重訴,132,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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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謝蔚文

訴訟代理人 謝傑昕
呂美如
被 告 陳文財

邱春香
洪志明
陳豐源
陳玩辰

陳豐春

邱穎淳
李玟錡
林著豊
鄭素珍
訴訟代理人 黃富建
謝宛均律師
被 告 呂金枝
呂正長
呂荷香
呂金山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呂盈欣
呂笙


呂榛鈺
邱建樹
李炳
洪于雯
訴訟代理人 潘俐蒨
被 告 洪鎧麟
洪禾森
林尊鎮

呂文龍
陳敏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昕妤
被 告 邱銘崇
邱炎凱
邱屏香

陳亮宏

陳惠琴
陳葉英
陳玉芸
陳珮羚陳文騰之監護人

邱麗貞
邱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陳文財陳玩辰、陳亮
宏、邱屏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陳文財陳玩辰陳亮宏邱屏香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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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