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 告 謝蔚文 訴訟代理人 謝傑昕 呂美如 被 告 陳文財 邱春香 洪志明 陳豐源 陳玩辰 龔陳豐春 邱穎淳 李玟錡 林著豊 鄭素珍 訴訟代理人 黃富建 謝宛均律師被 告 呂金枝 呂正長 呂荷香 呂金山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呂盈欣 呂笙鈺 呂榛鈺 邱建樹 李炳學 洪于雯 訴訟代理人 潘俐蒨 被 告 洪鎧麟 洪禾森 林尊鎮 呂文龍 陳敏榮 訴訟代理人 陳昕妤 被 告 邱銘崇 邱炎凱 邱屏香 陳亮宏 陳惠琴 陳葉英笑 陳玉芸 陳珮羚即陳文騰之監護人 曾邱麗貞 邱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陳文財、陳玩辰、陳亮宏、邱屏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被告陳文財、陳玩辰、陳亮宏、邱屏香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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