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734號
PTDV,111,訴,734,2023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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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柏景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劉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萬8
,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7,5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劉千瑜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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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