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536號
PTDV,111,訴,536,202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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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被 告 莊新能
莊新慶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莊雅雯
莊勝傑
莊淨
莊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
31日所為之判決,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
更正,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財產名稱」欄關於編號1「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 2年3月31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53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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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