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48號上 訴 人 黃進池 訴訟代理人 黃明志 上 訴 人 林進湖 黃進添 林炎輝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楊芯蓉 視同上訴人 陳徐秀 陳芳靖 陳傳程即陳瑋琮 陳民泰即陳瑋成 張陳採林 陳周永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吳素月視同上訴人 陳周東 盧德興 盧泳瑋即盧德勝 盧翊軒即盧麗慧 盧麗玉 陳周智 陳周陽 陳周聰 陳周勝 陳周添 陳周芳 藍陳採媛 林聖峰即陳採妙之繼承人 林保佑即陳採妙之繼承人 陳亮吉即陳採妙之繼承人 劉慧慎 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慧怜 視同上訴人 劉慧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快 法 官 郭欣怡 法 官 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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