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玲芳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玲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玲芳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於民國11 0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法務部於112年 7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879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