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智附民字,112年度,4號
PTDM,112,智附民,4,2023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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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朱瑜鈞

被 告 吳牧謙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 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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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濟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